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裴振西
裴齡民
胡儒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
國102年10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61,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尚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