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55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伍政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里區○○路○○○號2樓(新北
市萬里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憑,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