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345號
原 告 陳智煌
被 告 鄭雪君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所明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
新臺幣40萬元本息。惟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
區○○街○○○號9樓,不在本院轄內,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憑,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尚屬有誤,爰依職
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