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06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林啟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紹鴻星光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1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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