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3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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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廖俊盛

被告 鄧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嘉簡字第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3月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江芳耀

通譯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80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

76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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