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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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准予停止羈押,並責付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9年10月27日予以羈押。
二、經查,被告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已坦承犯行並確認審判期日應行調查之證據事項無誤,經審酌被告身體健康狀況及全卷案情,認雖尚有羈押之原因,惟責付與被告同住之母親甲○○○應可確保日後之追訴及審判,爰依職權裁定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責付甲○○○,依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參和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