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478號上訴人 陳志仲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複代理人 黃慈姣 律師被上訴人 游翼嘉 (即 游仁吉 之繼承人)
游秉釗 (即游仁吉之繼承人)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江文芳 (即游仁吉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 律師複代理人 周滄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29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