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72號聲請人雲林縣四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寬 代理人 蔡孟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補繳委任代理人蔡孟豪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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