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716號上訴人 劉謨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泰民營零售市場興建委員會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下同)101年5月18日101年度訴字第421號判決,於101年6月4日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萬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鄭純惠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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