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9號
原 告 中華通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德旺
上列原告因與飛士特企業社即 黃義舜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
陸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
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