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11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世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文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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