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04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貴鐘
邱月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32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