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0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04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貴鐘
       邱月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32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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