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9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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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1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鄭和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
七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鈺玲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9 年度 北簡 字第 19128 號裁定(100.01.21)[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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