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51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訴訟代理人  廖仁瑜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煌
被   告  趙嘉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貳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八十八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補陳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鄭靜芳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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