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27號
原 告 東西全球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廷
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正鈺 律師
被 告 東方天赫娛樂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茲查,據兩造簽訂之委託合約書約定:「本合約之適用及因
本合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現行有效法令為準
據法,並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第一審管轄法院。」等內容
,此有上開委託合約書附卷可參,兩造就本件合意管轄之法
院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