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562號聲請人 黃重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二年九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依民法第41條之規定,於法人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清算人,因普麗事業有限公司未將強制管理期間之所有帳冊資料明細暨管理收益餘額辦理清點移交,至今催討未果,且100年8月以前所有帳冊等文件悉遭前任董事長 湯廷沐 侵佔,目前由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號審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551號變更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2年9月2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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