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19號原告 陸葆芸 原告 張俐君 被告 張光偉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家事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莊惠如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19號原告 陸葆芸 原告 張俐君 被告 張光偉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家事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莊惠如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