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00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複 代理人 俞欣潔
黃彰玲
被 告 忠奕捌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捌捌捌滅火器有限
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玉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所
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被告應給付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記
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並經本院
認定其請求連帶給付為有理由,此業據載明於原判決之理由
欄中,惟原判決主文第1項、第2項漏載連帶給付之旨,顯
屬誤繕,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