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司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蕭錫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滋雄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僅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
的金額為2,872,761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
收之聲請費為2,000元,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再
補繳聲請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