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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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
樓(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五月││告││││刑│││├────────┼────────┼────────┤│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法條│││├────┬───┼────────┼────────┤│犯│年│9495│9495││罪├───┼────────┼────────┤│日│月│11至3│11至3││期├───┼────────┼────────┤││日│1622│某日19│├────┼───┼────────┼────────┤│偵及│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查│年│95│95││案├───┼────────┼────────┤│年│字│毒偵│毒偵││├───┼────────┼────────┤│度號│號│41│41│├────┼───┼────────┼────────┤│最│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年│95│95││實│├─┼────────┼────────┤│審││字│訴│訴│││├─┼────────┼────────┤││號│號│534│534││├─┼─┼────────┼────────┤││判│年│95│95│││決├─┼────────┼────────┤││日│月│5│5│││期├─┼────────┼────────┤│││日│19│19│├────┼─┴─┼────────┼────────┤│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年│95│95│││├─┼────────┼────────┤│定││字│訴│訴│││├─┼────────┼────────┤││號│號│534│534││├─┼─┼────────┼────────┤│判│確│年│95│95│││定├─┼────────┼────────┤││日│月│6│6│││期├─┼────────┼────────┤│決││日│19│19│├────┴─┴─┼────────┼────────┤│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二月又││權期間或罰金額││十五日│├────────┼────────┼────────┤││編號第1、2號原│編號第1、2號原││附註│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一年二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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