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恩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恩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盧恩廷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宣穎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盧恩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06.30│103.07.22│103.10.0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156號│偵字第3156號│偵字第405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16│103年度易字第516│103年度易字第61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11.27│103.11.27│104.02.06│├───┼────┼────────┼────────┼────────┤││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16│103年度易字第516│103年度易字第615││││號│號│號││判決├────┼────────┼────────┼────────┤││判決│103.12.25│103.12.25│104.03.0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備註│執保字第1號│執保字第1號│執字第993號(即││├────────┴────────┤105執再52號)│││編號1、2曾經原審定應執行徒刑7月;││││並經基隆地院以105年撤緩字第10號撤││││銷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