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醫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醫簡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永清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62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年度醫訴字第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永清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本院認定被告蔡永清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應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㈠核被告前揭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㈡醫師法第28條所謂「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
而言,乃以延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含多數之行為,是該條所謂之執行醫療業務,立法本旨即包含反覆、延續執行醫療行為之意,故縱多次為病患為醫療行為,雖於各次醫療行為完成時,即已構成犯罪,然於刑法評價上,則以論處單純一罪之集合犯為已足(
100年度台上字第5169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857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號判決參照)。被告蔡永清自民國96年起至
105年11月4日止之期間內,在屏東縣○○鄉○○路○號之「金明鑲牙所」多次擅自執行醫療行為,均係以相同之方式反覆延續進行其醫療業務,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執行醫療業務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㈢被告所犯前揭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之科刑,爰以被告之責任
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尚未曾因觸犯刑律經論罪處刑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頁),素行尚佳;又衡被告所為破壞國家醫師專業制度,且未經專業醫療訓練擅自執行醫療行為,對受其診療者之身體健康造成之危害非輕;復酌被告自承其係正修工專(現改制為正修科技大學)肄業、現從事齒模相關事業,月入約新臺幣(下同)2、3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智識程度尚可、生活狀況不差;並念被告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依其前揭資力情形,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考量被告短於思慮而犯本案,且犯罪後已坦承犯罪,勇於面對,未逃避所應受之法律制裁,依其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觀之,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
3年。又為促被告記取教訓,按其犯罪情節及資力,本院認除上開緩刑之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
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再此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㈤沒收部分:扣案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
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58頁),其中附表編號
2至21所示者,更為被告非法執行牙醫醫療業務所用之藥械,爰分別依醫師法第28條前段規定,就如附表編號2至21所示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宣告沒收之。
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巧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醫師法第28條。
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附表:
┌──┬─────────────────┬──┬──┐│編號│品名(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規格│數量│││年度保字第2003號扣押物品清單記載)│││├──┼─────────────────┼──┼──┤│1│病歷資料│份│12│├──┼─────────────────┼──┼──┤│2│ 保麗潔 假牙清潔錠│顆│138│├──┼─────────────────┼──┼──┤│3│保麗潔假牙黏著劑(40g)│條│6│├──┼─────────────────┼──┼──┤│4│保麗潔假牙黏著劑(10g)│條│5│├──┼─────────────────┼──┼──┤│5│陀帝是自塑牙科樹脂│瓶│1│├──┼─────────────────┼──┼──┤│6│牙科用注射針│盒│1│├──┼─────────────────┼──┼──┤│7│熱力士得新艾注射劑│罐│1│├──┼─────────────────┼──┼──┤│8│皮克結易利牙科用鑽石│支│16│├──┼─────────────────┼──┼──┤│9│Canas牙科用鑽石│支│13│├──┼─────────────────┼──┼──┤│10│愛發登窩洞製溝塗料│瓶│1│├──┼─────────────────┼──┼──┤│11│建恩基牙科用士敏汀│瓶│1│├──┼─────────────────┼──┼──┤│12│登飛複合樹脂組│組│7│├──┼─────────────────┼──┼──┤│13│ 喬治王 牙醫調色劑│瓶│1│├──┼─────────────────┼──┼──┤│14│牙科治療器械│批│1│├──┼─────────────────┼──┼──┤│15│牙科治療器械│批│1│├──┼─────────────────┼──┼──┤│16│牙科治療用消毒藥品│批│1│├──┼─────────────────┼──┼──┤│17│戴爾登馬來膠│盒│1│├──┼─────────────────┼──┼──┤│18│牙科治療盤│個│3│├──┼─────────────────┼──┼──┤│19│假牙用耗材│批│1│├──┼─────────────────┼──┼──┤│20│VGT2000牙科消毒鍋│台│1│├──┼─────────────────┼──┼──┤│21│牙科器械消毒鍋│台│1│└──┴─────────────────┴──┴──┘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