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9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郭秀敏
訴訟代理人 林英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徐子孝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子孝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岡山簡易庭民國108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
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3,302元【系
爭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12+18.93平方
公尺(包含房屋、花圃及水塔)=323,302元】,依法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