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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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尤永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永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永祥(以下稱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款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依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罰金刑,有期徒刑不在聲請之列),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就受刑人所犯罰金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本院於裁定前,曾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意
見欲表達,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於上開期間經過後並未表示任何意見,有本院111中分高刑盈111聲1540字第6891號函、送達證書、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9至127頁)。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編號1至3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之罰金,應予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大致為侵占、槍砲犯罪(分屬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或社會法益,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㈢至附表編號2至3之罪所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因本件聲請書並
未引用刑法第51條第5款,且附表宣告刑欄亦僅列罰金刑,可認有期徒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爰不予處理。另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自應予以扣除,俾免受刑人誤會,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附表:受刑人尤永祥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侵占遺失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7月14日109年1月13日前一至二年間之某時至109年1月13日109年7月22日前半年至一年之不詳時間至109年7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75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21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4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98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7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02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1日111年3月2日111年4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98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7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0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13日111年4月14日111年5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罰執字第37號(已執行完畢)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59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6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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