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20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古雅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24,2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8月16日向
債權人借款5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84,35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向
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52,53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5月8日向債
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2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7,3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320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4350元古雅茹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3002新臺幣452535元古雅茹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3003新臺幣187325元古雅茹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23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4350元古雅茹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452535元古雅茹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003新臺幣187325元古雅茹自民國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