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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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海商字第1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SSLLineLtd.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㈠被告SSLLineLtd.及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外國公司已經我國認許之資料,如未經我國認許,則應提出上開公司為於外國合法設立之公司等相關證明文件;㈡起訴狀英文譯本2份;㈢起訴狀所附5件證物中文譯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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