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訴人甲○○
乙○○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丙○○人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人因95年重訴字第4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3,791,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0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