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135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乙○○」,應更正為「丁○○」。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准用之,為同法第
239條所明定。
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