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6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3652號
原   告 成昌包裝材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新大聯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3652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9月1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怡如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97年1月4日至97年3月27日止
陸續向原告購買貨物,合計貨款為新台幣(下同)31,986元
,原告依約交貨後,詎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上開貨款,且經原
告屢催未果,爰依買賣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清償上開貨
款等情,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1,986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出貨單、送貨單、應收帳款
對帳單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986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訴狀繕本於97年6月27日寄存送
達被告,依法自寄存之日起10日生效)即97年7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
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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