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顏承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帳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捌
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