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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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5號
原告 黃心苑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萬2,0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萬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29.82折算新臺幣為298萬2,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3萬0,6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3萬0,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