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60號

原告 許麗安

訴訟代理人 侯雅嵐

被告 許李罔市

許啟清

許啟文

許啟源

徐子峯

徐宛瑜

徐雅芬

徐鈺婷

許秀容

許美慧

吳許紅絹

許月娥

邱美雲

陳陛仲

陳佐欣

陳嘉薇

游來旺

林淑華

許同慶

許正和

許瓊瑜

劉永正

劉正峯

楊晶晶

劉素蓮

劉美智

劉宸鳴

劉館標

劉順興

劉順和

劉順展

劉渼麗

劉麗華

高銘源

高景茂

高國樑

高惠珍

高惠冠

高惠春

郭却

康國華

康國忠

康國興

康國正

康國晟

康國定

康淑雲

康淑娟

劉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㈠准將兩造公同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按附表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辦理分別共有登記。㈡請求未納稅之繼承人給付代繳之地價稅金新臺幣(下同)118,928元予代繳之繼承人,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為1,220,69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5,798元×657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100=1

,220,693元,元以下4捨5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

9,621元(計算式:1,220,693元+118,928元=1,339,62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啟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