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3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35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3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9年9月30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零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肆萬零壹佰貳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駕駛1487-RV號車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
17日21時30分行經板橋市○○○路○段○○○號前,因駕車不
慎,撞損原告停放之1419-VM自小客車,致車頭及前方左右
兩側皆嚴重凹陷毀損,於當日晚間於派出所被告與原告研議
車損賠償事宜後,雙方表示此案願彼此和解,由被告負責處
理賠償修復原告車輛所造成之車損。詎車輛修復後,被告置
之不理。原告汽車受損,經以新台幣(下同)000000元估修
(拖吊費1500元、烤漆12000元、零件126620元),為此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6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提
出行、估價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自堪
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正。至原告之請求在超過上開損
害額140120元之範圍,未據提出其他書證,尚屬無據,不應
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4012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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