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2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被告乙○○即反訴原告被告己○○○被告即反訴原告庚○○被告即反訴原告戊○○被告即反訴原告丁○○二樓被告即反訴原告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 律師複代理人 李智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