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98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請陳報本件被告公司之正確名稱,及民國99年6月18日聲請
支付命令時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7,54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99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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