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89號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台幣(下同)7,451,31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81條及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李素靖法官陳珍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核定價額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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