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2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己○○○、庚○○、戊○○、丁○○、丙○○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萬參仟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玖拾貳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參佰伍拾陸萬貳仟肆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玖拾貳元,尚欠新台幣伍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