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2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倚辰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6%計算依據。
二、釋明相對人公司正確之事務所所在地,其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代之最新戶謄籍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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