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則仁 會計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32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零伍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拾玖萬零參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