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慶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慶祥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二、查受刑人柯慶祥前於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如附件編號1所示);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如附件編號2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2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引用聲請人所製作受刑人柯慶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為附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