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附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五四號上訴人A女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被上訴人陳○○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 陳國信 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六五號),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法官魏新和法官徐文亮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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