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85號上訴人 張喆喜 被上訴人 許凱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上訴理由除外)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