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395號聲請人 麥可卡米高 上列聲請人因蕎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二年九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蕎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應收款項及應付款項尚未收回或支付,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26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3年2月2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