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476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劉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彥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彥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欲請求之利息為何。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