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117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
偵字第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部、六合彩帳冊壹本,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法第268條後段之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情節較
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吳政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