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287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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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北簡字第52874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弘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冠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儒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月31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弘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肆仟
伍佰元,及附表編號一所示利息。
被告弘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台幣壹佰叁拾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及附表編號二所示利
息。
被告弘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
柒拾伍元,及附表編號三所示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由被告弘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八,餘由被告
弘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附表編號一所示支
票之付款地在台北市○○區○○○路○段○○○號,有該支票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被告弘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岐公司)、漢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漢高公司)、儒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儒園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冠眾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冠眾公司)
、漢高公司、儒園公司為發票人,發票日、面額、付款人、帳
號、票號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均經弘岐公司背書之支
票三紙,經提示後均未獲兌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弘
岐公司、冠眾公司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214,500元及附
表編號一所示利息,弘岐公司、漢高公司連帶給付1,306,576
元及附表編號二所示利息,弘岐公司、儒園公司連帶給付196,
875元及附表編號三所示利息等語。
冠眾公司則以:冠眾公司簽發附表編號一所示支票有記載受款
人弘岐公司,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原告不得請求冠眾公司給
付票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弘岐公司、漢高公司、儒園公司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三份為
證,核屬相符,亦為冠眾公司所自認,且本件起訴狀繕本、言
詞辯論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弘岐公司、漢高公司、儒園公司,此
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弘岐公司、漢高公司、儒園公司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則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原告與冠眾公司爭執之爭點:
本件原告與冠眾公司爭執之處在於原告得否請求冠眾公司負擔
發票人責任?
㈠按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記名匯票發票人
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票據法第30條亦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44條規定於支票準用之。
㈡查冠眾公司、儒園公司簽發附表編號一、三所示支票均記載受
款人為弘岐公司,並均註明禁止背書轉讓,此有該支票在卷可
稽,亦為原告所不爭執,依前開規定,原告不得請求冠眾公司
、儒園公司給付附表編號一、三所示票款。故原告主張其為附
表編號一、三所示支票持票人,其得請求冠眾公司、儒園公司
給付該票款云云,自不足取。
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弘岐公司給付主文第一、
三向所示票款、利息,請求弘岐公司、漢高公司連帶給付主文
第二項所示票款、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件主文第一項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漢高公司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即96年12
月24日具狀陳稱漢高公司係簽發前開支票予合作廠商華山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貨款,漢高公司尚未收受貨物,已提請法務
部調查局調查中等主張、陳述,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
響,併此敘明。
       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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