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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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補字第5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五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七百五十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
○鎮○○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他不得抗告,如
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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