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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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葉雪襹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雪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葉雪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
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葉雪襹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等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及其送達證書各1份、拘票暨拘提報告各1份(以上均影本)、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