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91,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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