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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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99號上訴人乙○○上訴人丁○○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具狀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按上開上訴聲明所示之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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